一、英語合同往往都很“拗”
不論是直接閱讀英文合同,還是試圖把它翻譯成中文,
大連翻譯公司都不難發現:英文合同的句子是真的”拗”啊。一個句子幾十個乃至上百個單詞,里面好幾個成分并列或者好幾層修飾,在英文合同里絕不罕見,甚至是典型的做法。
我們不禁會疑惑:把句子寫成這個鬼樣子,是不是成心的?或者說,它這么寫是不是有什么特別的考慮?
這個里面還真有故意的成分,其中的主要考慮是合同利益。我們知道,重要合同或者大機構的合同往往都會有法務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這種法律文本的句式之所以”拗”,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中的法律專業人士錘煉出來的,可以說是為了保護他們客戶的利益而有意為之的。
大連翻譯公司
一.技術層面的成因-天災:
技術方面的’拗“合同的天生基因之一,是沒辦法避免的,除非不簽合同,所以說是天災。
1、常見套路
合同的起草者為了把合同寫得對己方有利,可以采用的常見的套路包括:(1)如果是闡述己方的權利或者對方的義務或責任,就盡可能使用全程判斷,如果是列舉則盡可能地窮舉,這樣就會導致并列成分很多,句子加長;(2)如果是闡述對方的權利或者己方的義務或責任,則盡可能使用特稱判斷,并且添加盡可能多的限定條件,然后還要列出一些例外情形,這就使得句子不但很長而且包含了多重限定,就顯得尤其”拗”,以至于普通人讀起來就覺得頭大。
這方面我們最熟悉的例子是銀行、保險、電信行業的服務條款或告知書之類的文本。普通用戶一看寫了這么一大篇,往往是不看具體內容就直奔客戶簽字的位置去簽上了。其實,這些大機構的法務部門在起草這些文本的時候都是下了專門功夫的,等真的有了糾紛,一般用戶要拿這種簽了字的文件跟他們打官司是很難追究到這些機構的責任的。所以,對于這類服務條款,我們經常會看到“霸王條款”這樣的描述。
2、英文合同又比中文合同更”拗”
而同樣是合同文本,英文起草的會比中文起草的更”拗”,因為:(1)英語世界的市場化運作歷史更加悠久,其中的大機構起草這類合同的歷史也更悠久;并且(2)和中文句式相比,英文句子的分叉結構也能夠容納多種限制(而且其中的限制手段也更加多樣,包括介詞短語、從句、非謂語動詞短語等)。
一般英文母語人士不能指望輕易看明白這類英語文本的句式,且不論其中的專業詞語。同樣地,專業詞語不論,非專業人士單要看明白對應的中文版本的結構,也要靜下心來費一番腦子。
這里面典型難句(雖然很復雜但是又相當常見的句子)中的限定關系是這樣的:
從
大連翻譯公司的角度來說,要把原文里面的關系捋明白并用中文準確對應,簡直就是解數學考試里的難題。雖然上述的句子中也涉及到一些術語,但是這里面最主要的難度還不在于專業術語(比如像醫學論文中那樣),而是在于句子結構。
即便是原文的限定關系都搞清楚了,中文表達上還有一個大難題就在于它這是一個整體。由于中文句子并不像英文那樣有明顯的詞語來標志其限定成分(英文的謂語動詞和非謂語動詞形式上的區別一眼可見,而中文中則沒有這種形式上的區分),中文的句子要是寫得復雜了就非常難以理解。
如果是為了便于理解,這樣一句話要是拆成幾句中文話來說,原來的限定關系就散了,意思也變了。比如,我們不能把主干部分的主謂賓先說完,然后再補上幾句話分別說明里面的幾層限定關系——這樣等于讓讀者把譯文中的幾個短句子自己組裝成一個整體才能把握其中的關系;也不能用一句話只說主語和它的限定語,再一句話說謂語和它的限定語,再一句話說賓語或補語以及它們的限定語……
二.翻譯方面的原因-人禍
翻譯造成的“拗“是翻譯機械、僵化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說人禍。
我們的解決方案
在中文表達上,我們能夠改造這種句子結構的手段其實有限。
大連信雅達翻譯公司參悟出 ,翻譯的過程其實是改寫,所謂的改寫并不是要主觀發揮 ,而是在領會原文的表達意圖的基礎上,把他翻譯成地道的漢語說法。第一,我們可以在中文中把狀語放到最前面,因為狀語可以通過一些標志詞(比如“對于”“為了”“針對”等等)告訴讀者這里是限定成分而不是句子的主干;第二,在很長的句子中,我們在寫完了主語以及比較長的限定語的時候可以加一個逗號略作停頓,雖然典型的漢語句子中主語和謂語是要連在一起的寫的;第三,對于有些定語從句或者限定成分較多的名詞短語,我們可以使用“如下+名詞短語”的形式把句子的主干先寫出來,然后在主干之后用冒號以及一個句子來描述較長的限定。
總之,合同原文”拗”來”拗”去實質上的意思也不過是盡可能表達對起草方有利的內容。即便并且這些原話本來是可以用相對直白一些的話來寫,他們也不會這么干的,因為這樣的話就更有可能引起合同另一方的警覺或反對。我們在干翻譯的活的時候,原文的限定關系擺在那里了,我們也不好脫離原文隨便簡化,只能在不改變原文意思的范圍內盡可能作出可容許的調整。